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实施机构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科
三、申请主体
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办理依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11月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3.《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五、办理条件
申请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六、申请材料
申请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当向发改委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项目节能报告(原件2份,纸质)
七、受理地点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897078
电子邮箱:fgwsp@wh.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