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威价发〔2018〕104号)

WHCR-2018-0670007

 

各区市物价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等3件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威价发〔2016〕7号)中“(二)调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35元调整为0.40元,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基本水价和公用事业附加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上述四项合计,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05元,其中基本水价2.10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水2.25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15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7.20元,其中基本水价5.0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1.40元,公用事业附加0.40元。”将《关于调整市区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威价发〔2016〕7号)中的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零。

  二、将《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综合水价的通知》(威价发〔2017〕28号)中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零。

  三、删除《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威价发〔2017〕101号)中“二、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94元调整为4.28元,其中城市公交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74元调整为4.08元。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11月13日。

 

                                                                           威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16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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