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鲁发改信用〔2018〕31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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