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17号),加强我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有关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一、确定了市区房产交付后配套和绿化未达标的收费方式。普通住宅竣工综合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总额80%的比例收取,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二、明确了空置物业收费政策。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6个月及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告知,空置结束后,若房屋未开通水电或者开通水电后连续6个月用水量低于1立方米且用电量小于3千瓦时,由业主提供其相关资料,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超过应交物业公共服务费的60%收取。

三、暂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管理费相关政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暂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四、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及收费标准暂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五、政策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 月29日。

 

威海市物价局

2018年7月30日

相关文件:

http://fgw.weihai.gov.cn/art/2018/7/30/art_53888_16367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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