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规定,拟对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9年10月31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4室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传真:5231737。

  联系邮箱:sfgl@wh.shandong.cn

  附件:1. 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区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且收费标准总体不变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范围详见附件一。

为维护良好的停车市场秩序,保持停车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对景区配套等个别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适当理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二。附件二所列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立体停车楼等特殊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二、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一)继续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分白天和夜间,按停车场区域、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白天为早7点至19点(含),夜间为19点至次日早7点(含)。市区停车场划分为两大区域,新港路、海埠路、海埠南路、威青一级公路、S201省道、新初张路以及海岸线合围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二)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优惠。机动车即停即走,即进出威海机场、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刘公岛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进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含10分钟)不收费。

  (三)适当修订医院停车优惠政策。医院门诊就医患者凭当日有效凭证(包括门诊结账发票、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免收一辆车辆4个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凭所在医院出具的免费通行单据(证)免收入(出)院当日一辆车辆停车费。进出医院停车场的其他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

  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一)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

  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

  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

  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人至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含8吨)的载货车辆。

  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晚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进入停车场并跨夜间计费时段,或者夜间进入停车场并跨白天第一个计费时段停车,停车时间累计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一个计费时段的,按白天、夜间计费时段累加计费。实行计次收费停车场,6点30分或18点30分以后进入停车场跨昼夜两个计费时段连续停车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只收一次停车费。

  (四)除事故停车场外,其他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占用汽车泊位不收费,占用的按小型车收费;事故车辆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及看管费,其他停车场收费属于场地使用费,应车主要求对车载的货物实施看管的,可适当收取看管费,具体事宜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约定,并在计时凭证或收费收据上注明。

  四、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履行报备程序。经营性停车场开始营业前,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需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意见书到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计时收费停车场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可以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其他未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种类、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本通知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日。《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调整威海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威价发〔2011〕59号)、《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调整威海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的补充通知》(威价发〔2011〕143号)、《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明确威海市区停车场即停即走车辆收费政策的通知》(威价发〔2013〕51号)、《威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威海机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发〔2014〕78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局关于重新划分市区停车场收费分类区域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范围

       二: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一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范围

 

(一)实施临时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二)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

(三)医院、体育、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机构配套的停车场;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大中专院校)、群团组织等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所;

(五)机场、车站、港口、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的公共停车场;

(六)景区配套的停车场;

(七)事故车辆停车场;

(八)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规划车位临时停车费,普通住宅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临时停车等;

(九)其他应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附件二

                             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场

停车场

区域

车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类区

小型车

小时

2元/小时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夜间不收费

中型车

3元/小时

大型车

4元/小时

二类区

小型车

小时

1元/小时

中型车

2元/小时

大型车

3元/小时

 

(二)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

 

车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小、中型车

小时

每小时2元/辆,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三)威海机场停车场

车型

收费时段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小、中型车

24小时内

小时

1小时及以内4元/辆次,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2元,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超过24小时后

24小时

25元

以24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算

大型车

24小时内

小时

1小时及以内6元/辆次,超过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最高不超过3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超过24小时后

24小时

35元

以24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四)景区配套停车场

车型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车

小时

每小时2元/辆,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

以1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中型车

小时

每小时3元/辆,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

大型车

小时

每小时4元/辆,每24小时最高不超过35元。

 

(五)事故停车场

车型

计费单位

停车时间

空车收费标准(辆)

载有货物车收费标准(辆)

备        注

小型车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10元

15元

不足1天按1天计费;停车费按表列阶梯收费标准分段累计计费,以小型空车停车65天为例,=10元×15天+8元×45天+4元×5天=530元;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8元

12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4元

6元

中型车、大型车

车长12米以下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15元

20元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12元

16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6元

8元

中型车、大型车

车长12米(含12米)以上

15天以内(含15天)的部分

20元

25元

16-60天之间(含60天)的部分

15元

18元

60天以上的部分

8元

10元

摩托车

15天内

4元


16-60天

2元


60天以上

1元


自行车

15天内

1元


16天以上

0.5元


 

(六)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

类型

车型

普通住宅常住户车位租赁费、前期车位场地使用费(辆·月)

 临时停车

 

露天

小型车

60元

按同类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停车优惠政策按《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即:停放未超过二小时的不收费,超过二小时开始计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收费

中型车

70元

大型车

80元

地下

小型车

300元(含停车服务费)

























(七)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

停车场区域

车型

收费时段

收费标准

备注

配备计时设施的

未配备计时设施的

一类区

小型车

白天

2元/2小时

2元/次

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夜间

3元/次

3元/次


中型车

白天

3元/2小时

3元/次

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夜间

4元/次

4元/次


大型车

白天

4元/2小时

4元/次

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夜间

5元/次

5元/次


二类区

小型车

白天

1元/2小时

1元/次

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夜间

2元/次

2元/次


中型车

白天

2元/2小时

2元/次

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夜间

3元/次

3元/次


大型车

白天

3元/2小时

3元/次

计时收费的,以2小时作为计费单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夜间

4元/次

4元/次



 

 

附件2

《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停车设施收费,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拟进一步完善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对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设施、自然垄断经营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总体不变。为维护良好的停车市场秩序,保持停车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对景区配套等个别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适当理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规定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立体停车楼等特殊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继续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区分白天和夜间,按停车场区域、类型以及车型、时段实行差别定价。白天为早7点至19点(含),夜间为19点至次日早7点(含)。市区停车场划分为两大区域,新港路、海埠路、海埠南路、威青一级公路、S201省道、新初张路以及海岸线合围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四)延长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短时停车优惠时间。机动车即停即走,即进出威海机场、威海港、火车站、汽车站、刘公岛景区配套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收费;进出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不包含医院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10分钟(含10分钟)不收费。

  (五)适当修订医院停车优惠政策。为缓解医院停车场停车压力,医院门诊就医患者凭当日有效凭证(包括门诊结账发票、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明)免收一辆车辆4个小时的停车费;住院患者或家属凭所在医院出具的免费通行单据(证)免收入(出)院当日一辆车辆停车费。进出医院停车场的其他车辆,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

   (六)停车场收费车型分类仍执行原政策。1、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及电动车。2、小型机动车:核载人数9人及以下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吨及以下的载货车辆、农用运输车辆。3、中型机动车:核载人数10人至19人的载客车辆、载重量2-8吨(含8吨)的载货车辆。4、大型机动车:核载人数20人及以上的载客车辆、载重量8吨以上的载货车辆。

  (七)特殊车辆及残疾人停车政策。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费;军车、残疾人自驾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优惠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跨时段计费政策。对实行政府指导价且白天计时、夜晚计次收费的停车场,白天最后一个计费时段进入停车场并跨夜间计费时段,或者夜间进入停车场并跨白天第一个计费时段停车,停车时间累计不足一个计费时段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超过一个计费时段的,按白天、夜间计费时段累加计费。实行计次收费停车场,6点30分或18点30分以后进入停车场跨昼夜两个计费时段连续停车的,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只收一次停车费。

  三、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履行报备程序。经营性停车场开始营业前,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需持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性停车场设置意见书到所在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计时收费停车场原则上要配备计时设施。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可以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其他未配备计时设施的,实行计次收费。

  (三)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强化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遵守政府指导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审慎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停车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牌,标志牌上注明管理责任单位、停车场种类、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营业时间、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

 

 附件3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2、《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山东省定价目录》:自然垄断经营及具有公益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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