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两部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19〕90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非供暖季关停期间执行容量电价,标准为10.80元(含税)/千瓦·月; 其他时间按电量电价(已批复上网电价,下同)执行。

  二、项目确定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机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供暖季正常运行、非供暖季关停,且正常运营一个供暖季以上;脱硫、脱硝、除尘、超低环保设施改造全部合格验收,并获得环保电价加价;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机组,可于当年4月1日-30日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资料:企业基本情况,近三年成本、利润情况;机组核准文件;机组电价批复文件;机组上一年月度发电负荷曲线、供暖季电费结算发票(部分)。

  (二)市发展改革委初核并汇总机组情况后,于5月1日-31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附企业申报资料,含电子版)。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情况,容量电费资金筹集规模,确定并公布新增执行两部制电价机组名单。新增机组名单每年集中公布一次,逾期当年不再受理。

  三、电费结算

  (一)机组非供暖季因倒机维修等原因产生的上网电量,按已批复电量电价标准执行,当月产生的电费抵扣当月容量电费;因供暖时长不同或天气原因延长供暖时间产生的上网电量,按已批复电量电价标准执行,不抵扣容量电费。机组供暖季没有运行的,前一年容量电费不再结算。

  (二)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并公布执行两部制电价政策的燃煤背压机组企业,自名单公布起次年,每年2月1日-28日向项目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年度非供暖季容量电费结算申请,并提报以下资料: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月度发电负荷曲线、月度上网电量结算情况、非供暖季机组运行情况、容量电费申请金额。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核对企业申报情况,提出补贴意见,并于3月1日-31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上报意见,确定各机组容量电费结算金额,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非采暖季,指每年4-10月。

  (二)试点机组2018-2019年非供暖季(2018年4-10月、2019年4-10月)容量电费,请相关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于2020年1月一并提出结算申请。2019年新增申请执行两部制电价机组,各市请于2019年11月1日-30日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再受理。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