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威海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342号)

WHCR-2019-0030008

威发改发〔2019〕342号

威海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南海新区产业科技局、财政局: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综〔2012〕14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在威海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每年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及费用减免范围按《威海市养犬管理办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第一年为每只犬350元,以后每年每只犬150元,上述标准不含犬只免疫费。

  (三)收费性质和管理方式。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四)征缴程序。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部门统一征收,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

  (五)收费使用和监管。养犬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信息登记、电子标识植入、犬牌、管理服务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用途,不得截留、挪用养犬管理服务费。公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养犬管理服务费,并做好收费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威海市区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威价发〔2013〕1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7日

 

抄送: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解读:http://fgw.weihai.gov.cn/art/2019/11/7/art_53888_2166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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