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自2021年2月1日起失效。

WHCR-2019-0030001

 

威发改发〔2019〕106号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规范征收行为,确保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3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即按设置版面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0.1元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4日。原《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财政局 物价局转发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威价综费字〔1994〕第31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5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解读:/art/2019/4/15/art_53888_1623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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