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我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19年617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4室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697

  联系邮箱:jggl@wh.shandong.cn

  附件:1、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3、政策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6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南海新区商务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单位: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日。《威海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66

 

 

 

附件2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和电费合并按充电电度收取随着电价、成品油价格调整,汽车用电和燃油成本比较关系发生变化。将充电服务费与电费分离,有利于电动汽车错峰充电,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充电设施。为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参照省内外大部分城市的做法,拟调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政策。

二、调整意见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0.60/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最高为0.65/千瓦时。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件3

政策依据

 

1、《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以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收费,其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3、《山东省定价目录》: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