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19〕10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黄三角农高区财金局、发展改革局: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下达投资计划,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规范性负责。

  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下达地方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不断完善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事关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公共领域和重点工作。主要用于扶持新旧动能转换和服务业转型升级中公共性、基础性、示范性项目,落实省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领军人才等服务业人才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等。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扶持方式。不得用于办公、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和人员经费支出。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且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提前做好项目论证、评估和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绩效目标设定等基础性工作,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是否合规、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重点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职责,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围绕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合理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九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申请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重点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管理方式,资金分配过程中应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是参考国家及省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服务业发展试点示范性项目地域分布、服务业增加值、提供税收、投资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可量化指标,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当年服务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科学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测算分配方案,在资金分配时要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

  第十四条 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支持重点要求,对确需由省级保留资金扶持项目审批权的,省发展改革委要从严控制、制定清单。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细化项目入库条件、入库程序等管理规定,并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项目储备情况在反馈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所有申请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都应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列入项目库,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和任务清单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等环节,从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拟扶持项目,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应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省财政厅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市级发展改革委要按要求转发下达投资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相关省级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重点选择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结果较好的政策和项目,适当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对绩效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并按规定相应压减预算规模。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库管理制度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程序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拒不配合、接受相关检查和绩效评价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牵头制定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21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办〔2017〕5号)同时废止。

(2019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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