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 号)、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等规定,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城镇天然气供应平稳为目标,以“保障合理需求、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为原则,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
二、政策内容
(一)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用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管网损耗率)
联动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现行销售价格+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
3.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即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气化的LNG等)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2.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非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计算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管网损耗率)
联动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现行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联动调价额度。
3.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成本监测分析制度,对采购价格、用气结构、企业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成本分析的基础工作,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本季度天然气采购合同、实际采购价格、采购量等有关资料,遇有重大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报告。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天然气销售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抄表和售后等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工商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威价管发〔2011〕14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 /art/2020/11/1/art_53888_2428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