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WHCR-2020-0030008

威发改发〔2020〕347号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城市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成本、企事业单位负担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经研究确定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包括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它垃圾)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可回收物免费,有害垃圾(生活源)、厨余垃圾暂不收费。其它垃圾(含未进行分类的混合垃圾)实行计量收费,每立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

  三、各有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8〕70号)、《威海市物价局关于刘公岛管委会收取垃圾代运处理费的批复》(威价费发〔2001〕102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6日

政策解读:http://fgw.weihai.gov.cn/art/2020/11/17/art_53888_2455221.html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