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5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及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方面同步下调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销售电价:1-10千伏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6172元降至0.6062元,每千瓦时下调0.011元;35-110千伏以下电价由每千瓦时0.6022元降至0.5872元,每千瓦时下调0.015元;110-220千伏以下电价由每千瓦时0.5872元降至0.5712元,每千瓦时下调0.016元;220千伏及以上电价每千瓦时由0.5722元降至0.5422元,每千瓦时下调0.03元。输配电价:1-10千伏电度电价由每千瓦时0.1919元降至0.1809元;35千伏由每千瓦时0.1769元降至0.1619元;110千伏由每千瓦时0.1619元降至0.1459元;220千伏由每千瓦时0.1469元降至0.1169元。按2019年用电量计算,本次降价年可减轻全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用户电费负担7198万元。

        另一方面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调整后,高峰时段9个小时:8:30-11:00,14:30-21:00;低谷时段9个小时:12:00-13:00,23:00-7:00;平时段6个小时:7:00-8:30,11:00-12:00,13:00-14:30,21:00-23:00。尖峰时段3个小时:10:00-11:00,19:00-21:00(尖峰电价在6-8月实施)。

        此外,文件要求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将政策内容告知相关工商业用户并统筹安排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单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终端电力用户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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