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洋产业人才团队支持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办法

 

 

WHCR-2020-0030001

威发改发〔2020〕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威海市海洋产业人才团队支持计划”项目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工作,提高人才引进、项目实施效益,根据《威海市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威组发〔2014〕8号)和《威海市海洋产业人才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威发改发〔2018〕2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项目、威海市海洋产业人才团队支持计划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则上项目管理期为4年。

第四条  项目评估、验收工作坚持从严从实、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中期评估条件及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期评估条件

项目中期评估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投资不低于申报书确定的投资总额的40%;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已下达的财政资金进行了专款专账管理;

(三)项目产品进入中试环节;

(四)完成申报书中确定的中期评估任务目标;

(五)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中期评估组织实施

项目中期评估按以下步骤开展:

(一)项目实施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项目获得的财政资金(领军人才津贴、科研补助、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等)使用情况、专款专账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2.对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项目整体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申报书所确定的内容,逐一对照落实以下内容,并编制“中期评估自查报告”,包括:

1.项目人才引进、培养目标完成情况(领军人才工作情况、人才团队在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时间、人才团队科研攻关对项目促进作用、人才培养情况等);

2.项目技术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优势、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市场预期等);

3.项目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4.生产设备购置安装情况;

5.研发设备购置安装情况;

6.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7.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须附专项审计报告);

8.实施成效(项目实施单位保障能力情况、中期评估阶段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9.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重大变更、原因分析、应对措施等;

10.项目证明材料(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批复文件、项目建设招标文件及合同、项目设备招标文件及合同、团队成员工作合同、团队成员工作时间证明、已获专利、已获科学技术奖励、已获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建设相关图片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11.证明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区市发改(经发)部门受理“中期评估自查报告”,并会同区市组织、财政部门对自查报告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区市发展改革(经发)部门应对“中期评估自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管(市属)企业向市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及自查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

(四)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出具评估意见。项目实施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聘请专家。

第七条  中期评估结果等次

中期评估意见分“良好”“中等”“较差”3个等次:

“良好”,项目完成中期评估阶段目标,人才团队与项目贴合紧密、促进作用较大,产品进入中试阶段,项目实施单位具备良好的保障能力,预计能够按期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中等”,项目部分完成中期评估阶段目标,人才团队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产品即将进入中试阶段,项目实施单位需进一步落实保障条件。

“较差”,项目未实现、无法实现、偏离申报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单位不能提供后续的保障条件。

第八条  中期评估结果适用

(一)管理期内申请评估项目适用以下结果:

1.“良好”等次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2.“中等”等次项目,由申报区市发改(经发)部门按照评估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由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能够满足评估意见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不能满足评估意见要求的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

3.“较差”等次项目,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

(二)管理期内未进行中期评估的项目,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管理期内仅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须在管理期后的1年内,完成终期验收。

第三章  终期验收条件及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终期验收条件

项目终期验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实现申报书中所确定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目标;

(二)已按申报书确定的内容,实现了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相关指标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申报书所确定指标的产品,并已实现产业化;

(四)能够达到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五)已完成投资不得低于申报书所确定的项目投资总额的90%;

(六)项目管理规范,资料齐全;

(七)项目实施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项目相关内容调整若经批复,按批复文件执行。

第十条  终期验收组织实施

项目终期评估需按以下步骤依次开展:

(一)项目实施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申报书所确定的内容,逐一对照落实以下内容,编制“项目验收自查报告”,包括:

1.项目人才引进培养目标完成情况(领军人才工作情况、人才团队在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时间、人才团队科研攻关对项目促进作用、人才培养情况);

2.项目技术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优势、自主知识产权、市场预期);

3.项目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4.生产设备购置安装情况;

5.研发设备购置安装情况;

6.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7.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需附专项审计报告);

8.实施成效(项目实施单位保障能力情况、中期评估阶段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9.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重大变更、原因分析、应对措施等;

10.项目申报书、项目决算报告、项目资金批复文件、项目建设招标文件及合同、项目设备招标文件及合同、团队成员工作合同、团队成员工作时间证明、已获专利、已获科学技术奖励、已获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建设相关图片资料;

11.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产品销售等合同;

12.其他证明材料;

13.证明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区市发改(经发)部门受理“终期验收报告”,并会同区市组织、财政部门对自查报告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后,区市发展改革(经发)部门应对“项目验收自查报告”未尽事宜、不详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管(市属)企业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终期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由市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转报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

(四)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终期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实施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聘请专家。

第十一条  终期验收结果等次

终期验收专家意见分“良好”“中等”“较差”3个等次:

“良好”,项目能够完成申报书中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人才团队与项目贴合紧密、促进作用较大,已经实现产业化,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中等”,项目能够完成部分中期评估阶段目标,人才团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需进一步落实保障条件。

“较差”,项目未实现、无法实现、偏离申报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单位不能提供后续的保障条件。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适用

(一)管理期内申报验收项目适用以下结果:

1.“良好”等次项目,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中期扶持资金。

2.“中等”等次项目,由申报区市发改(经发)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由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能够满足评估意见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不能满足评估意见要求的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

3.“较差”等次项目,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

(二)超过管理期1年且未进行终期验收的项目,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超过管理期进行验收的项目,获“中等”及以下等次的,取消计划人才称号,终止计划资金支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终止资金支持并追回已支持资金,取消蓝色产业相关领域专项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列入项目实施单位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所有参与评估、验收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均须履行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泄露评估验收工作相关内容,以及被评估验收单位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并禁止参与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推进、不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已拨付使用的资金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用途合规不再回收;用途不合规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推进、不能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领军人才保留人才资格和称号,不再享受本计划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支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编制年度2019年不计入项目管理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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