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等四部门印发《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要求;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省政府令第349号公布了修正后的《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储备粮管理存在的新情况和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为确保粮食法规制度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我市2008年印发、2014年修改的《威海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鲁粮发〔2020〕3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办法》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监督与责任、附则,将原来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两章合并为“监督与责任”,共8章42条。

(一)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职责等。本次修订主要对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进行了优化,规定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中心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二)收购。包括地方储备粮收购计划、收购方式、成本核算、质量标准、收购资金等内容。

(三)储存。包括地方储备粮储存布局、承储企业条件、储存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次修订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提出禁止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规定了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

(四)轮换。包括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和计划管理、轮换交易方式等内容。本次修订明确了通过批发交易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和直接收购、邀标竞价等轮换交易方式,增加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粮食的五种情形。

(五)动用。包括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动用情形、动用程序、动用原则和动用补库要求等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组织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的要求。

(六)资金管理使用。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资金封闭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用途、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等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超过轮换架空期4个月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的规定。

(七)监督与责任。包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处罚、承储企业违反规定处理等内容。本次修订删除了与《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等监督职责。

(八)附则。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文件有效期限等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要求。

四、关键词解释

地方储备粮: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粮储存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规定质量指标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五、政策解读人

市发展改革委仓储与物资储备科,联系人:刘阳,联系电话:522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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