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区域性减低税收优惠
(一)政策规定:
1、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文登、荣成、乳山)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操作办法:
1、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在正式开业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请,并附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合同章程等材料。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说明其投资情况、生产经营范围,技术先进程度等情况,同时附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科委出具认定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书。
3、沿海经济开发区(文登、荣成、乳山):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开业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按24%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说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和经营项目等情况,并附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4、国家旅游度假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开业后,需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并附送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二、定期减免税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范围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其他优惠政策
(1)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4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据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5)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构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地方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外商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的下列项目或生产性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3%):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
(7)建筑业
另外,凡在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外的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
四、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0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 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务院国发[1993]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的国产设备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家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的范围。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不包括国务院国内[1993]37号文件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设备。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也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和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上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2)国产设备的计价及购置时间的确定。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购买国产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装等费用。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局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削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3)延续抵免期限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按照《税法》规定在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在第二个免税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其可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抵免税的计算:
设备抵免税 = [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价税合计价格)— 已退增值税后的设备价款]×40%
五、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进一步扩大内需,国务院作出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给予退税。
1、国务院国发[1999]7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如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享受退税。
2、1999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对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
(1)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而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项目。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明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2〉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征税税率)×适用增值税税率
附注: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