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威海市政府
时间:2009-06-2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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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发改局、高技区、经技区、工业新区经发局: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管理,促进利用外资平稳较快增长,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实施办法》(鲁发改外资[2009]4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项目核准制
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要求,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对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工作的通知》(威发改外字[2006]25号)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审批程序。
二、明确各级核准权限
(一)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新区经济发展局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项目总投资低于5000万美元,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1、国家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 2、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安全的外资并购类项目; 3、属于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4、国家专项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中规定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类项目; 6、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涉及国家和省规划布局、产业安全等内容的项目; 7、国家和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核准权限明确规定省及省以上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规范项目审核标准
各级发改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2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计外资[2005]8号)等文件精神,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境外投资者背景、资信情况和融资方案等方面,对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进行认真审查。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目标市场;(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列明进口或国产设备的金额及数量;(4)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5)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6)其他按照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附件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成交确认书或土地证;(3)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5)资金来源证明;(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四、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
加强对已核准项目的统计和调度,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于未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或不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已调入境内的资金不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可依法撤销项目核准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与外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做好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实行全过程管理,在项目核准阶段要提高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的质量和规范度,在申报免税确认阶段要加强进口设备清单的完善。经依法核准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六、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对由各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工业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准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各市区发改部门核准项目后,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每月末集中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格式详见附表)。
各级发改部门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对基层和企业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引导外商投资投向国家鼓励的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