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发改委 市商务局
各市、区发改局、外经贸局,高区、经区经发局、招商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业集团: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22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2号)等文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由外经贸部门负责。现就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威海市权限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的核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威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项目核准
(一)核准机关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二)核准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以及所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初审后转报上级发改委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改革部门自行核准(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项目核准后,抄报市发改委。市管理企业、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市工业园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
(三)核准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时主要是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省级以上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拟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案、产品方案、产品目标市场;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鼓励类项目要列明拟进口设备金额、数量,购置国产设备金额及数量;4、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原材料、土地、水、能源等需要量和来源;5、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6、其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同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4、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核准程序
发展改革部门如认为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发展改革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不含评估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意见,并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对此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项目申请人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企业设立(变更)、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和购置国产设备退税确认书等方面的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五)核准依据及时效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2、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3、符合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政策的要求;4、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5、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6、投资者的资信与项目所需投资能力相当。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二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建设地点、投资方或股权、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的调整,应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并按照项目核准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需转报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的项目,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合同、章程审批
(一)审批机关
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并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二)审批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以及所有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企业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转报上级外经贸部门办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合同、章程,由各市、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后,抄报市外经贸局。市管理企业、市工业园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合同、章程,由市外经贸局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合同、章程,由所在地的外经贸部门按权限审批,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后,抄报市外经贸局。
(三)审批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所需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报批合同、章程的请示(原件);2、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原件);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原件);4、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原件);5、项目申请报告;6、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7、董事会成员名单、合法身份证明及简历;8、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9、投资方对企业总经理的委派书(原件);10、中方营业执照;11、中方资信证明(原件);12、外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附中文译文);13、外方资信证明(原件,附中文译文);14、外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15、监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及其合法身份证明;16、法人授权签字书(签字者非公司法人的,原件);17、外方(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送达文件者非外方人员的,原件);18、公司法定地址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19、建设项目环境初审意见书;2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独资)所需材料:
参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报材料,不用提报合同及中方有关资料,但需提报《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并将“董事会成员名单、合法身份证明及简历”和“投资方对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改为“股东会成员名单、合法身份证明及简历”和“投资方对股东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
(四)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外经贸部门应正式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到外经贸部门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工商、外管、国税、地税、国土资源、环保、规划、海关、检验检疫、财政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批依据
外经贸部门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5、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6、符合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请各市、区发改局、外经贸局,高区、经区经发局、招商局接此通知后,转发至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