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深入开展以向煤矿学习,全面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为主题的攻坚克难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安监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4〕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和《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鲁安监发〔2014〕17号),全面学习推广煤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以整顿关闭、提升办矿规模为突破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以开展提升运输、防治水、通风防火、采空区专项整治为关键,防范重特大事故;以提高矿长、分管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素质为重点,带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全面提升;以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机械化、科学化为方向,推动非煤矿山上台阶上水平,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基层基础工作和本质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工作目标。2015年年底前,确保完成省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的全市关闭非煤矿山62家的目标;达不到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规模的矿山一律关闭;非煤矿山总量在2011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19类设备和工艺;所有地下非煤矿山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中等以上规模和省属以上矿山达到二级标准化;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攻坚克难重点 
  (一)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确保完成关闭任务
    1、省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给我市2012-2015年关闭矿山的指标是62家,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要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3〕9号)要求,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2、生产矿井凡达不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规定,即铁矿达不到15万吨/年、金矿达不到4万吨/年的,到2015年底一律予以关闭;期间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立即关闭。

    3、对已关闭矿山,相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有关证照;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4、各区市政府(管委)是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主体,按照属地分级的原则,具体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并确保关闭到位。同时,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巡查,防止死灰复燃。

    5、落实打非治违责任,各区市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行为。

   (二)认真落实鲁安监发〔2014〕17号文件,规范和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1、严格市场准入。新、改、扩建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未经依法审查和验收的,严禁从事建设施工和投入生产;生产矿山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建或延续的露天矿山要达到《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石材资源开采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3〕33号)规定的要求,即建筑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0万立方米/年,饰面用花岗岩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2万立方米/年,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加强非煤矿山有关证照资质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巡查机制,凡未取得有关证照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2、规范和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地下矿山要依照《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鲁安监发〔2014〕17号),逐项逐条对照检查,凡达不到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人员、资金、措施、时间、预案,2015年年底前必须达到。露天矿山也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地下矿山必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团队,并配备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规范和完善技术管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矿山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设计生产能力,合理优化采掘布局,科学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发现“三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实施管理,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补充。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按照规程规定,及时测绘符合现场实际的井上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班组建制,落实班组长现场管理责任,确保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每个班组必须配备至少一名群监员,加强班组自治和员工自律管理,推动群防、群控、群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重点部位、关键岗位设立相应的安全文化理念标语牌、警语牌、亲人寄语、事故案例、安全图片等,在有安全危害可能性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附近,设置体现安全文化理念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积极推进精细化管理,把“精、细、实、严”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学习煤矿经验,积极推广“6s”管理、手指口述等精细化管理方法,通过精细化管理,使岗位责任、流程、制度执行到位,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深化关键环节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1、深入开展通风防火专项整治,严防中毒窒息事故。一要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及时封闭废弃巷道,设置警示标志。二要强化通风安全管理,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反风试验。三要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的电线电缆、风筒皮带;坚决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严禁携带火种入井,严禁井下用电取暖、生火、做饭、吸烟;四要严格爆炸物品管理,井下设有炸药库的矿山,严禁超库容量储存爆炸物品,严格爆炸物品领退制度;井下无炸药库的矿山,严禁私存乱放爆炸物品。

    2、深入开展提升运输专项整治,严防坠罐跑车事故。一要按期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二要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矿山的竖井用于提升人员的,一般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作为“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现有生产矿山竖井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提升人员的,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更换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所有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必须安装松绳保护装置,大力推广光幕式智能松绳保护器。三要严格提升设施设备班检、日检、周检、月检制度,严防带病运转。加强对主提升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应对紧急状况的处置能力,严格持证上岗。四要定期检测检验。每年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防坠器和防跑车装置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改。

    3、深入开展防治水专项整治,严防透水事故。一要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水文地质构造情况,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汇水面积和水利工程的现状,查明开拓开采范围内及相邻矿山的老空积水区、可疑积水区,对矿井井田范围内构造、导水钻孔和含水层水等灾害因素,提出预测方案,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二要对水文地质复杂或受水威胁的矿井,要采取帷幕注浆堵水等有效措施,要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实行“先探后掘采”,严禁顶水作业。三要加强露天坑水害防治。露天转地下开采矿井,露天坑内严禁存水;露天坑实行回填的,要编制专门回填方案,认真组织施工,并要设置水位观测设施,水位发生变化时,要先停产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四要完善井下主要排水系统,排水设备的型号、数量和排水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同类型的独立线路,确保供电安全。五要严格执行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加强汛期值班巡查,密切关注井下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有变化时必须先停产撤人。

    4、深入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严防大面积冒顶事故。一要有实际测量的井上下对照图,标注井下作业地点、巷道、空区与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关系,标明井下采动影响地表范围,并及时更新。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二要严格执行采空区充填制度,所有金属矿山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充填。凡不对采空区回填的,不得进行生产。

    5、深入开展露天矿山边坡专项整治,严防坍塌事故。一要严格执行开采设计,确保台阶和边坡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二要积极推行边坡安全监测技术,对边坡变形、渗流、爆破及水文气象等内容进行及时监测,尤其要对高陡边坡进行实时在线监测。三要加强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管理,建立定期观测制度,及时发现地下开采活动对地表边坡特别是对高陡边坡的影响,出现异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边坡坍塌造成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

   (四)加强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推动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的提高

    1、切实抓好关键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地下矿山和中型以上露天矿山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矿山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负责人等四类关键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实施,未经省局培训考核,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

    2、严格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实行80分合格线,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发证不得上岗。其他从业人员由矿山企业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并认真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本单位无能力组织培训的,要委托具备能力的其他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地下矿山新招入井下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参加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签订师徒合同,实习期不少于4个月,实习期间不得独立作业。培训计划、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3、加强用工管理。一要加强外包工程的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将外包施工人员纳入矿山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培训考核、统一奖惩、统一社会保险“四统一”。二要学习借鉴煤矿用工管理模式,鼓励企业积极组建本单位施工队伍,逐步取消工程外包。三要大力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行集中培训,系统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素质。

    4、加强检查考核,严防“三违”。完善日常检查考核制度,实行安全绩效工资,严格考核,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对“三违”人员,要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或停工强制性学习等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消除人为安全隐患。

   (五)积极推进 “五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生产上水平

    1、全面加强矿山开采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要严格执行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规模开采标准,实现规模化生产。二要大力推进矿山的整合重组,实现集约化开采。推动大矿兼并重组小矿和小矿之间整合重组。三要推动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条件成熟的,可借鉴煤矿的做法,成立专门的集团公司,对辖区内矿山实行统一管理。四要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矿山,加强对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的监管。矿山托管必须是整体托管,委托方承担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托管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行专业化爆破队伍对露天采石场实施爆破作业。

    2、积极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进一步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一要全面实现标准化,所有达标矿山要不断提升档次,由低级标准化向高级标准化迈进,大中型矿山和省属以上矿山要达到二级标准化。二要在实现全面达标的基础上,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重点,深化细化标准化工作。企业要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生产组织状况划分达标创建的岗位单元,对岗位知识和技能、行为安全、装备防护、作业现场安全、岗位管理等制定具体标准,推动岗位员工标准化作业,要把企业达标标准细化到每个专业、系统,确定专业达标项目和标准,在岗位达标的基础上实施专业达标。矿山要根据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检查表,逐一对照落实。三要根据不同开采形式、规模和不同矿种,培育典型,分类指导,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3、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一要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2014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二要在符合条件的地下矿山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大中型矿山逐步实现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等设备自动化改造。三要鼓励采用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小断面采掘、运输机械设备。四要露天矿山全面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和饰面石材轮锯开采。五是有关区市要建成机械化开采示范矿山,其中乳山市要分别建成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地下矿山和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露天矿山,荣成市和文登区要分别建成2个机械化开采示范露天矿山。

    4、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一要加强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运行管理。成立或指定机构,专人负责,根据矿井开拓开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系统设置,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调度值班人员要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通讯联络、监测监控系统要灵敏可靠,紧急避险系统畅通、标识清晰。二要在四等以上在用沟谷型和傍山型尾矿库建立在线监测监控。三要实现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平台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的联网。四要建立非煤矿山基础数据库,完善矿山安全法规标准数据库和预警发布信息系统。

    5、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一要大力推进安全管理科学化手段,提高信息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二要加强科研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加大对采矿、顶板管理、探放水、充填等应用技术、工艺研究,优化生产系统,减少提升运输环节,积极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三要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尽量招收专业院校毕业的采矿、机电、地质等方面的人才。

   (六)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加快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非煤矿山重点市要健全完善企业投资管理、政府资金支持、救护队有偿服务三位一体的矿山救援资金保障机制。按规定从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非煤矿山救护队伍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等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2、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护队,配齐救援人员和救护装备。未建立专职救护队伍的,必须与就近的具有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救护服务协议。

  3、加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装备建设。非煤矿山要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有地下矿山的区市,要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等应急救援物资,并加强维护管理。

  4、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汛期前组织一次停产撤人演练。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及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引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取得攻坚克难工作的突破。乳山市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重点市,要强化措施,抓住关键,实现重点突破,全面提升。

  (二)强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关克难的主体是矿山企业。各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真正承担起矿山安全生产和攻坚克难主体责任,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总体方案,加大措施,落实责任,选准关键点和突破点,一步一步地抓,一项措施一项措施地落实,不断提升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真正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投入的主体、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事故责任的主体。

  (三)加大整顿关闭和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各区市政府(管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同时,要加大安全整治力度,对达不到专项整治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要加大日常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政府将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家和相关机构,对全市在产地下矿山开展一次“会诊式”大排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提出完善预防性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资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严厉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格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设计审批。严禁借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之名,实际组织生产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五)建立完善政策引导机制。要加强非煤矿山攻坚克难工作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攻坚克难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典型引导力度,形成浓厚的攻坚克难氛围。深入宣传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政策、标准,提高认识,引导、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加大安全投入,开展整治、整合工作。省安委会将把非煤矿山攻坚克难重点市、县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重点市、县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给予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或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矿山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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