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以上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办理设备进口手续时,可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关税。
二、办理权限
1、内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
2、外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
3、国外贷款项目:由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出具免税确认书。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2、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免税确认书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所需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单位请示文件,
2、进口设备清单(6份)
3、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表(仅内资项目)
4、项目申请报告或可研报告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国外贷款项目还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
5、招标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外资项目可只提供采购合同)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外资项目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项目环评及用地批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