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阶梯水价气价制度政策解读(文件已废止)

 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威海市区供水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19]238号),自2019年8月25日起废止

一、为什么要推行居民阶梯水价、气价制度?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近年,国务院、省政府相继提出建立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建立阶梯价格制度进行了统一部署,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所有已通气城市要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是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573立方米,分别占全国、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4、1/16,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近年来天气干旱少雨,供市区水源地蓄水量严重短缺,只能申请外调高价黄河水应急。同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然气需求与日俱增,天然气供求矛盾日益加剧,从长远看,节约合理利用天然气资源是长久之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区分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按照用户不同用量实行分级定价,执行阶梯式、差别化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水用气,对促进水资源和天然气资源可持续利用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此次综合水价居民用水上调0.20元,非居民用水上调0.35元,是否意味着自来水基本水价提高了?

  此次自来水基本水价没有调整,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此前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2.85元,其中基本水价1.70元为供水企业的售水价格,水资源费0.35元、污水处理费0.80元属财政资金,由水务集团代收。此次居民用水综合水价由每立方米2.85元调整为3.05元,其中基本水价保持1.7元不变,水资源费由0.35元调整为0.40元,污水处理费由0.80元调整为0.95元。调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国家政策的硬性规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山东省地表水水资源费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全国各设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用水不低于每立方米1.40元,而目前我市水资源费为0.35元,比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低0.05元,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为0.80元、非居民用水为1.10元,分别比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低0.15元、0.30元。因此,此次只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将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影响每立方米综合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提高0.20元、非居民用水提高0.35元,与邻近地市相比,我市综合水价是最低的。

  三、阶梯水量和阶梯水价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阶梯水价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阶梯设置应不少于三级,一、二阶梯原则上分别覆盖80%、95%的居民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我市阶梯水量应设置为每户每月7-11立方米。鉴于二胎政策放开将影响部分家庭人口增加,且一档12立方米水量已实行多年,居民普遍接受,因此我们采纳听证会大部分消费者代表建议,并与邻区青岛、烟台相衔接,在保持第一阶梯水量12立方米不变的前提下,第二阶梯确定为17立方米,分别覆盖96.7%、99.14%的用户。考虑用水量的季节差异,阶梯水量由按月计算改为按年度计算,年度阶梯水量为每户144-204立方米。

  具体阶梯水量及价格:按居民用户年度用水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05元,其中基本水价1.7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阶梯为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00元,其中基本水价2.65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阶梯为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为6.45元,其中基本水价5.10元,水资源费0.40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四、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以及居民用水由两个阶梯增至三个阶梯,是否意味着供水企业的收入会显著增加?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不属于供水企业的收入,而是由供水企业代收的财政资金,需上缴财政专户。在国家要求建立阶梯价格制度的政策大环境下,我市完善后的阶梯水价政策由两个阶梯增至三个阶梯,并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居民用水超阶梯的情况较以前将有所减少而不是增加。尤其是因建筑、船舶、足疗、美容美发等行业用水由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改为执行普通非居民用水价格,水费支出显著下降,导致供水企业实际收入不增反降(按2015年售水量测算水务集团因此减少售水收入260多万元)。一方面,调整后的第二阶梯综合水价由原来的每立方米5.70元降为4.0元,降低1.70元;另一方面,2012-2014年市区平均月用水量超过12立方米的用户仅占3.3%,阶梯水量由按月计算改为按年度计算后,原来夏季用水高峰期超阶梯水量的用户,经全年累计平均后可能就不会超阶梯,再加上多人口家庭可申请增加水量基数的配套政策,将来超阶梯用户将更少。因此,对供水企业来说,意味着阶梯加价收入不增反降,另外,为了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行业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建筑、船舶、足疗、美发美容业等用水由特种行业用水改为非居民用水,综合水价将由每立方米7.20元降为4.05元,其中基本水价由每立方米5.0元降为2.1元。

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是如何确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一、二档分别覆盖80%、95%的居民用户。按照这一要求,我市阶梯气量应为每户每月12-17立方米,但考虑天然气主要用于基本生活需求,用气量多的主要是一日三餐自己做饭的用户,这部分用户中中低收入或中老年群体居多,同时考虑到居民因生活质量提高对用气需求增加的趋势,并参考邻区标准,阶梯气量设置为每户每月18-28立方米,分别覆盖96%、99%的用户。阶梯气量按年度计算,年度阶梯气量为每户216-336立方米。

  具体阶梯气量及价格:普通居民用户,按户年用气量分三个阶梯,第一阶梯为年用气量216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阶梯为年用气量216-336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价格为每立方米3.30元;第三阶梯为年用气量336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为每立方米4.30元。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增加784方,各阶梯价格不变。

  六、阶梯水量由按月计算改为按年计算,以及多人口家庭可以申请增加水量基数,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的?

  市区原来的阶梯水量是按月计算,实际情况是用户有的月份用水量达不到阶梯,有的月份用水量超阶梯,但是全年平均可能是不会超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户的水费负担。因此,此次阶梯水量、气量均按年度计算。另外,原来没考虑家庭人口因素,部分用户用水量月月超阶梯,往往不是浪费用水的原因,而是家庭人口多造成的,因此,此次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不含)的家庭,每增加1人,年用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6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相应增加54立方米。这两项措施也是国家政策的要求和各地的普遍做法,市区具体操作办法将由经营企业制定实施细则并公布。

  七、原来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是否实行阶梯价格?

  国家政策规定,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按高于第一级阶梯价格水平确定。因此,此次对市区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和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综合水价按每立方米3.25元执行,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3.15元执行。

政策文件:/art/2016/2/24/art_53888_1637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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