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将农村集体资产划分为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非经营性资产三类。目标是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意见》提出,要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意见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根据《意见》,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