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21〕267号),自2021年8月27日起废止
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7〕6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幼儿园现行收费政策是2014年出台的,政策实施以来,社会反响平稳,幼儿园收费相关咨询及投诉数量明显减少,有力规范了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2015年底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对我省幼儿园收费项目、民办园收费管理形式等政策作出新的规定。我市现行收费政策与上级规定尚有不一致之处,需要改进和完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新增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项目。至此,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类。其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三项。
(二)明确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划分幼儿园,其中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幼儿园。取消2014年政策中的“公办性质幼儿园”这一名称。
(三)改变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方式。明确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办园类别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不再需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管理。根据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并提供调价项目、调价依据、拟调整幅度及影响分析等有关材料。民办幼儿园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入园时要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内容。
(五)完善报销政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2013〕89号等文件规定,对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原来的在职一方报销一半改为全部报销,有利于减轻幼儿家庭负担。
(六)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维持不变。鉴于我市2014年出台的幼儿园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较好,社会反响平稳,考虑到现行收费标准在全省处于中上游水平,依靠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是大势所趋。为保持政策相衔接,此次不再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退费政策进行调整。
(七)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入园押金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要求各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威海市物价局
2017年7月31日
相关文件:
/art/2017/8/11/art_53888_16378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