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民航局1月8日公布《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实际承运人、票价、行李尺寸要求、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等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不得收取退票费。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时,符合条件的,不得收取退票费。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因超售导致旅客在登机口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应当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6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承运人应当按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上个月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超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愿和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人数以及承运人所做出的补偿方式。民航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航班正常情况、行李事故差错情况、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超售情况以及旅客投诉情况。


民航局同期还发布了关于《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说明》指出,修订本规章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以“真情服务”为工作要求,以规范国内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加强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民航服务质量。修订遵循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依法行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适应民航运输新发展;提高对旅客真情服务水平等原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修订后的规章要求承运人制定相关运输规定并对社会公布,以此履行告知义务。


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重点。新增承运人在销售及购票后等环节对旅客运输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及合法权益;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明确规范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禁止搭售行为的要求,维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重点规范了客票变更和退票内容,根据运输实践中重点问题对内容予以完善,统一规定了各情形下的变更和退票的办理要求和费用收取,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将残疾人运输和人体捐献器官服务运输的规范性文件引入规章,加强执行的强制性;新增承运人服务承诺和服务报告内容,便于消费者获取承运人的服务质量信息,保护旅客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证规章的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专门增加第九章“监督管理”和第十章“法律责任”,对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新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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