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优先发电、优先 购电计划管理,根据《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鲁发〔2016〕33号)精神及相应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区域内的有关电网企业、向山东 电网送电或通过跨省区输电通道送受电的省内外发电企业、自山 东电网购电的企业及其他涉及优先发购电计划的单位。
第三条 山东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负责山东省优 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编制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安全可靠原则。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基本前提,促进电力安全可靠水平提高。
第五条 坚持绿色发展原则。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推动电力 行业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第六条 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原则。保障电力基本公共服务 的供给,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电网企业、 发电企业、购电企业合理意见建议,公示相关信息,确保过程公 开,结果公平、公正。
第三章计划编制
第八条优先发电适用范围
(一) 一类优先发电:
1. 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承担调峰调频、电压支撑、基 荷任务的各类机组发电。
2. 为保障供热需要,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 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采暖期 内发电。
3. 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机 组发电。
(二) 二类优先发电:
1. 跨省跨区送受电中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
2. 水电、核电机组发电。
3. 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
4. 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发电。
第九条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由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 成价格两部分组成。政府定价部分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市场形 成价格部分,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时同等情况优先成交。
第十条调峰调频奖励发电计划,在年初发电计划中预留相 应电量,根据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机组调峰调频数据,按照 以下原则安排。
(一) 低谷调峰奖励发电计划。按照直调公用火电机组(合 同期内涉外机组除外)不同调峰深度下的调峰时间实施奖励,调 峰深度越深、时间越长,奖励电量越多,原则上按季度兑现奖励。
(二) 调频奖励发电计划。参照直调公用火电机组(合同期 内涉外机组除外)实际调频电量实施奖励,调频电量越多,奖励 电量越多,原则上按季度兑现奖励。
(三) 机组稳定运行奖励发电计划。按照直调公用火电机组 (合同期内涉外机组除外)非计划停运、降出力和电煤储备情况
实施考核奖励,对机组运行稳定、非计划停运、降出力少和电煤 保障有力的发电企业按年度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含燃气机组)在供暖期根据 “以热定电”原则,按照热电比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供暖期的起止时间以政府相关文件为准,直调公用机组热电 比以山东省煤电机组智慧管理服务平台公布的上个供暖期数据 为准。鼓励地方公用机组接入煤电机组智慧管理服务平台。供热 发电计划仅限在供暖期使用。
第十二条 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 再生能源机组及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 根据实际能力发电,整体预留发电空间,不下达机组发电计划。
第十三条 核电机组按承担基荷的容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 优先发电计划由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两部分组成,其 中市场电量同等情况优先成交。基荷容量之外的核电,在保障电 网安全、满足调峰需要前提下足额消纳。
第十四条 跨省区送受电,按照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 电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协议价格全额收购;无国家计划 或政府协议的部分原则上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电量与价格。
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与送端省份相关部门签订跨省区送 受电政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送电曲线和送电价格,优先接纳可 再生能源发电。省级电网企业根据政府间协议或国家送电计划与 送端省份电网企业或发电企业签订送受电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送 电曲线。
第十五条 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发电,系指山东 中华发电有限公司所属机组1997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20年期 限、5500发电利用小时。20年期满后涉外机组与其他直调公用 煤电机组同等对待,期满时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数量等比例 核定固定利用小时数,剩余月份参考其他直调公用煤电机组下达 优先发电计划。合同期内涉外机组不予安排其他优先发电计划。
第十六条 节能减排奖励发电计划。对非煤燃料掺烧机组、 海水淡化、废水零排放等节水型机组给予适当优先计划奖励。非 煤燃料掺烧机组应建设在线监测系统,节水型机组相关设备设施 应纳入机组技术性能在线跟踪系统,并确保运行良好。
第十七条 对中发〔2015〕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且在发 改运行〔2017〕294号文件印发后投产的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 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
第十八条应急调峰储备电源发电计划按照《山东省煤电应 急调峰储备电源启动运行方案》(鲁能源电力字〔2019〕89号) 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优先发电计划的编制应充分征求各相关方面的 意见,并在省能源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 日;优先计划的调整可适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第二十条优先购电适用范围
(一) 一产用电。
(二) 居民生活用电。
(三) 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电,包括党政机关、学 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 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用电。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制定优先购电用户名单,根据保 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优先购电用户名单报省能源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优先购电适用范围的电力用户,应将其 生产、提供服务以及工作期间的用电量全额纳入优先购电计划。
第四章计划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对优先发电计划进行月度
分解,并滚动调整。按时将下月优先发电计划安排情况报省能源 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 省级电网调度机构按照月度发电计划对发电 机组进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 调峰调频发电计划指标,可在公司内调剂使用 或替代转让。“以热定电”优先发电计划指标仅可在本厂内同类型 供热机组间转让。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发电计划指标 可在涉外机组间转让,不得转让给非涉外机组。核电机组优先发 电计划指标可在核电机组之间转让,不得转让给非核电机组。其 他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可市场化转让。
第二十六条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指 标如不能实现签约且无法转让,由电网企业参考本地区同类型机 组市场化形成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
第二十七条 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向优 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执行优先发电、优先购 电计划时,若优先发电计划中执行政府定价部分规模大于优先购 电计划时,多发电量由电网企业负责通过市场化方式出售;若优 先购电计划规模大于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部分,缺供电量 由电网企业负责通过市场化方式购买。
第二十九条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 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每季度召开一次信息发布会, 通报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月末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应 将下月优先发电计划安排情况报省能源局审核,每月10日前应 将上月优先发电计划执行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对机组调度过程中超计划 调度或欠计划调度的情况应于次月向省能源局报备,并通过下季 度信息发布会说明相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山东电力研究院应做好煤电机组智慧管理服 务平台的维护工作,客观、准确监测发电企业热电比,实时监测 非煤燃料掺烧情况,并在平台上向各发电企业公布。
第三十四条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做好调峰、调频系统的维 护工作,客观、准确统计各发电企业调峰、调频情况,并定期报 送省能源局。
第三十五条 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准确记录发电企业临故 修时间段、降出力负荷及时间段,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情况 报送省能源局。
第三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应配合做好热电比、调峰调频、非 煤燃料掺烧数据采集工作,并可通过平台监督其他发电企业数据 情况,如发现数据不准确或弄虚作假情况,可向省能源局反映。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 或市场合同接纳省外来电,按有关政策或合同约定结算电费。
第三十八条 网、源、荷、储综合施策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 调整能力,在保证电网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消纳省内可再生能源 机组发电。
第三十九条 当电网出现供电缺口、实施有序用电时,电网 企业应保障优先购电用户的用电需求,不得压限其用电负荷。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过程 中,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 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遇国 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