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上海市积极推进国企改革创新,致力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正确把握容错与问责之间的关系,有效保护国企企业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积极性,不断将国企改革创新推向深入。
一、缺乏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成为国企创新的“后顾之忧”
随着国企改革进入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如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成本与考核问题、创新项目研发投入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家的创新积极性。推动企业家在国企改革创新决策和操作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以减少国企企业家投身改革的后顾之忧。在这样的背景下,容错机制应运而生,但如何将容错机制落实到国企改革的关键环节,如何平衡容错机制与问责机制之间的关系,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建立健全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推动国企创新发展
上海市立足于服务企业的本职,推动建立国企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容错机制。一是将容错机制纳入国企法定代表人业绩考核。上海市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改革创新未能实现任期目标的,但其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应视为其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任期目标”。二是将容错机制纳入创新项目。在《关于鼓励和支持本市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明确“创新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流程,有关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三是将容错机制纳入公司章程。上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容错”示范条款,要求企业结合实际将其纳入企业管理章程,结合自身目标定位和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容错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以保障容错机制的实施和效果。
三、容错机制推进改革创新效果逐步显现
随着光明集团、东浩兰生等近30 家市属国有企业将容错条款纳入公司章程,上汽股份、纺织集团等市属国有企业对自主创新、海外经营、风险投资等项目建立了容错机制,容错理念逐步融入企业文化,企业改革创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 年,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制造业企业R&D 投入强度约2.35%,比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出1 个百分点,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8%。其中,上汽集团自主品牌互联网汽车等一批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取得重大突破,2017 年企业交税超过1000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