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威海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本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科室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科室审核。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科室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六条 法制科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科室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科室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并可以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制科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中阐明相关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存在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第九条 法制科室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与案件有关的调查、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随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并载入执法案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承办科室,一份由审核机构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承办科室或分管负责人对法制科室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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