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高耗能行业以外的工商业用户,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

    一、工商业电价降低5%。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性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93号)相关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二、降价红利同步传导至转供电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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