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机构改革推进 电网持股需降至50%以下

电力体制改革中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的改革继续推进。2020上半年电网企业在电力交易机构中持股比例需降至80%以下,2020年底前,持股比例需降至50%以下。

2月24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了上述要求。与此同时,在跨省跨区市场交易中,允许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电力交易机构;鼓励各交易机构开展股权业务融合;2025 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2015年3月,新一轮电改拉开序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中发“9号文”)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至今历时已近五年。

“此次《实施意见》意义重大,”一位电力领域资深专家对财新记者如是评价,电力交易机构独立酝酿多年,到现在文件终于落地,体现了电力体制改革的艰巨与复杂性,也体现了决策层坚持推进改革的决心。

对于电网企业长期在电力交易中“既当裁判员又运动员”的角色,市场主体不满已久。此次针对省级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中电网公司的持股比例做了明确限制。这意味着2020年后,电网企业不再是交易机构的控股股东。

《实施意见》还要求按照“多元制衡”原则,依法依规推进交易机构股份制改造。股东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来自不同行业和领域,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目前,全国共有北京、广州2个区域和33个省(区、市)级电力交易机构,除云南省外,全部为电网企业绝对控股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云南省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0%,即便这是电网企业持股最低的一家电力交易机构,未来也需要继续降低电网企业持续比例。

早在2018年8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股东应来自各类交易主体,非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鼓励按照非电网企业资本占股50%左右完善股权结构,并要求股改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但实际推进情况远不及上述文件要求。直至2019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区域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才完成初步增资股改,引入了包括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0家投资者,新增股东持股占比30%。

长期从事电力市场研究的业内人士对财新记者分析,目前南方电网区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5省以及广州交易机构均为股份制公司,南方电网各省公司持股比例已基本达到此前文件提出的“非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应不低于20%”要求,但国家电网区域内交易机构股改缓慢。他认为,一方面或与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推动力度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映射了电网企业自身不愿推动此项改革。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还提出,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允许市场主体自由选择交易机构,这意味着未来电力交易机构间将面临相互竞争的局面,前述电力专家告诉财新记者,这将有利于打破原有的“省间壁垒”,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未来公开、透明、信息发布完整、服务态度趋优的交易机构竞争力更强,弱势交易机构则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此外,《实施意见》进一步对交易机构的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严格规范要求,2020年起,交易机构新进普通工作人员一律市场化选聘,采取划转、借用、租赁等方式明晰资产管理关系,坚持非营利性定位,根据员工薪酬、日常办公、项目建设等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实施意见》同时还明确要厘清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并确立了阶段性目标:2020年底前,区域性和省级交易机构的股权结构优化、交易规则有效衔接,同时交易与调度机构的职能划分清晰、业务配合有序;2022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同时,结合区域性电力市场建设,鼓励各交易机构开展股权业务融合;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电力交易机构的改革或将对我省“外电入鲁”等能源决策产生综合的影响,需统筹分析研判。同时可能对我省省内电力交易提供更加规范的指导,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优化发电供电布局,提升发电用电效率。

 

信息来源: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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