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

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方交易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决定在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使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土地矿山整治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二、保函形式

电子保函为具备相应承保能力且接入“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保证人,对招标人开具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主要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三种形式(参考模版见附件)。在“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组织的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采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履约保证的,要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参与投标。

、推广应用信用信息

第三方保函平台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对守信主体提供便利化措施,减轻企业交易成本;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强化履约行为规范,进一步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其他事项

(一)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项目规模和性质,依法依规选择投标履约保证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同时接受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不得排斥、限制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方式。

2.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电子保函的提交时间、具体金额、担保条件和担保有效期,以及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理措施。

3.投标人的电子保函、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等资料应一同备案存档。

4.公示评标结果时,应当将中标候选人的电子保函予以公示。

5.发生项目终止招标情形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还应当退还的保费。

(二)投标人提交电子保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在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自行了解产品服务内容,自主选择保证人,风险自担全程网上办理电子保函。

2.确保电子保函业务办理过程中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以虚假材料、挂靠等行为骗取投标资格。

3.用于办理投标电子保函的费用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支付。

4.不得利用电子保函从事围串标和串通骗保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监管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

(三)保证人开展电子保函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电子保函有效期应当与投标履约有效期保持一致,发生投标履约有效期延长情形时,担保有效期应随延长;

3.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4.向招标人出具的电子保函,应加盖电子签章。

 

附件:1.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2.投标保证保险(凭证)

      3.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威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064

 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威公管办〔202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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