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2020年6月16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2019年12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印发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省领导批示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等有关方面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为此,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充分沟通,起草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目的是结合国家总体方案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针对性更强、更便于操作执行的具体实施意见,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优化征收、规范使用、增强效能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经多次沟通和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于6月17日联合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监督、服务、落实五个方面,共十五项内容,主要是:

(一)优化征收,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是明确了分档征收残保金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是明确了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三是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依据。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执行。

(二)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一是规定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各种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充分保障残疾人在职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等方面培训需求,满足残疾人在求职创业、就业援助、辅助性就业和与残疾人就业岗位相关的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出行、残疾人驾驶等支出。

二是细化了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毕业年度内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或者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励力度,奖励条件、标准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三是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以及利用“互联网+”等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创业的,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

四是提升职业培训质量。支持开展贴近企业用工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应用型培训。鼓励培训期间为残疾人购置意外伤害保险或给与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参训残疾人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一是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等部门将辖区范围内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分别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山东)官网作用,将行业主管部门产生的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开公示。

(四)健全服务,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一是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对推荐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服务平台、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实现新增就业人数,按照每人不高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残保金中安排,具体奖励办法由设区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是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单位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对接机制,实现用人单位登记基础信息、残疾人基础信息、职业培训补贴发放信息、单位职工社保缴纳信息、残保金征收数据的互联互通。

(五)统筹推进,保障政策落地落实。

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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