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草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市对各幼儿园进行了重新分类认定,需重新明确市区各类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拟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新学期临近,公众所提意见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231419。

  联系邮箱:sfgl@wh.shandong.cn

  附件:1. 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草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5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草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教育分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公共服务局,市教育局局属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规定,结合实际,决定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30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范围内确定。

  市区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全市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退费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除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外,其他各类幼儿园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当月15天及以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下同)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及以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30%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

  三、全市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市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六、全市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区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其他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威价发〔2017〕65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明确我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发改发〔2021〕51号)及此前与此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理顺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评估细则》规定,我省幼儿园实行新的分类标准,将“省级十佳幼儿园、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6类修订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省级一类幼儿园、省级二类幼儿园、省级三类幼儿园”4类。目前,我市对各幼儿园进行了重新分类认定,需重新明确市区各类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二、政策依据

  根据《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168号),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威海市区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市区(包括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490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410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350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230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范围内确定。

市区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全市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退费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除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外,其他各类幼儿园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当月15天及以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下同)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及以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30%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

  (三)全市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附件3

政策依据

  1、《山东省定价目录》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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