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项目核准批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问题提示:企业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后,原批复到期后应如何延期?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某,被申请人:某市发展改革委。201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核准某县燃气有限公司3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备充装站建设工程项目的批复》(市发改能源[2013] 600号,以下简称“600号批复”),同意某县燃气公司申请建设3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备充装站工程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后项目单位因故未能开工建设,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某县燃气公司3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备充装站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延期的请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某县燃气公司35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储备充装站建设工程项目延期的批复》(市发改能源[2015] 440号),以下简称“440 号批复”),同意延期1年。2016年1月,申请人认为液化储备站项目已经取消核准制,改为备案管理,被申请人不应对原核准决定再进行延期,所作440号批复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440号批复。

    被申请人认为项目单位是在项目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的,符合《某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某政办发 [2014] 56号,以下简称“56 号文”)规定,被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的440号批复合法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省人民政府已于2014年7月25日印发56号文及《某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取消了加油站、加气站项目的核准事项,自该办法生效之日起,加气站项目依规应当实行备案制,不再属于核准事项范围。项目单位就原600号批复申请续期时,56号文已生效,被申请人再延长项目核准文件的期限,并作出440号批复同意延期,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440号批复。

案情评析

该案中,涉案项目的管理已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涉案项目到期后,应当按照新的管理方式进行备案,而不是申请核准延期,600号批复到期后,虽然被申请人所作440号批复只是同意延期,但实际上相当于对涉案项目重新进行了核准,违反了56号文规定的核准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440号批复时适用的仍是核准制的项目管理规定,而没有适用备案制的项目管理规定,没有及时调整适用规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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