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2〕43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综合监管执法局,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国网威海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7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根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电价政策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机组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其电能量(含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结算的电能量,下同)交易价格中均包括脱硫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含税,下同)、脱硝电价1分钱、除尘电价0.2分钱、超低排放电价1分钱(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每千瓦时0.5分钱),省发展改革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环保电价。
二、环保电价监管流程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会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将我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名单函告省生态环境厅。
(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日常检查结果、CEMS自动监测数据情况和发电企业上报的DCS关键参数,每季度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超限电量统计,并函告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发改价格〔2015〕2835号文件规定的超低限值时间比率,自次月结算电费时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予以扣减。
(四)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超限电量,确定没收环保电价款金额,并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文件规定及时下发没收和罚款决定。
三、其他事项
(一)2021年12月1日前燃煤发电机组(不含2021年10月15日-11月30日燃煤发电企业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其电能量)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电价结算、监管仍按原有关规定、工作流程执行;企业自主验收合格尚未申请环保电价的,请于2022年2月28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确认。
(二)现阶段,符合环保电价执行要求,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燃煤自备电厂,环保电价暂继续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环保电价申报执行程序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01号)规定执行。2022年2月15日前,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执行环保电价,但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燃煤自备电厂名单(企业名称、地址、机组编号、装机容量、环保电价批复标准、环保电价执行时间),请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将目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燃煤机组名单(企业名称、地址、机组编号、装机容量),函告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自2022年起,每季度结束20日前,请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将新增市场燃煤机组名单函告省生态环境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三)后期国家对环保电价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