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为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杀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威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3月18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四种情形: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7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7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2022年3月7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7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