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46

 

各区市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审计、国资监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林业、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

现将威海市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检察院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商务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威海市审计局

威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威海市林业局

威海市大数据局

2024年1月8


威海市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鲁发改公管〔2023886号),健全以“协调会商、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奖惩、内部联控”为主要内容的联动监管机制,形成“问题精准发现、信息及时共享、办理高效规范、联动处置有力、内控机制完善”的监督管理格局,结合《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1〕275号),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健全协调会商机制

(一)强化联动监管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职能作用,会同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全市招标投标重大问题的研究、分析、决策,统筹协调招标投标联动监管工作。协调会商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负责)

(二)建立协调会商发起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发起召开招标投标协调会商会议,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监管和执法无缝对接。协调会商会议由发起部门会同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配合部门应当对发起部门的邀请和协调内容予以支持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商务、卫生健康、体育、国防动员、林业、大数据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以下统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三)推动审管信息共享。根据《威海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威政办字〔201966号)要求,按照“谁审批、谁推送,谁监管、谁认领”的原则,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时将办理的项目立项信息(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信息)推送至威海市审批监管互动系统,供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四)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优化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功能,横向联通市县两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纵向对接信用中国(山东)、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云智监管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实时共享。明确信息类别,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行政监管信息,实施在线即时监测和实时动态监管。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为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督管理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提供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牵头,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和公安、审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五)推动交易信息共享。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依托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网,依法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畅通信息调用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手续。有关部门(单位)之间需要查询、调用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在遵守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给予支持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牵头,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六)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按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威海)向社会公布,方便相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查询和调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牵头)

三、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七)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分析。优化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对投标文件进行自动筛查,比对分析投标人、投标文件、专家评审记录等信息,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交易过程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提示。(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牵头,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八)及时推送风险预警信息。按照部门职责,依托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及时将风险预警信息推送至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监管;对涉及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疑似违法行为的,同时推送至公安机关。加强电子监管系统运行维护,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确保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信息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牵头,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九)健全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发现的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等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或者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部门在监督执纪执法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招标投标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相关事项确认后,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级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审计、国资监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分别负责)

四、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十)畅通异议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严格落实《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投诉处理办法》(威发改发〔2023〕323号),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公开投诉受理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优化电子交易系统异议投诉功能,实现异议投诉在线提出、在线受理、在线反馈(答复);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方式及电话。(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分别负责)

(十一)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交投诉举报材料,鼓励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五、健全转办反馈机制

(十二)明确转办移送条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或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对本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事项,应当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其中,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具有相应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牵头,各级公安、财政、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案件需要移送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按照各自工作程序,及时完成事项核实工作,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件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案件办理反馈机制。移送案件接受部门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自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移送案件的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案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各级公安、财政、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健全联动处置机制

(十五)健全联动处置发起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进行专项治理或其他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可以发起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十六)完善联动处置发起程序。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由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各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

(十七)规范联动处置行为。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披露的应当统一公布,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联合上报。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函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等内容。协助办理部门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牵头,各级公安、财政、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七、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十八)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招标投标领域强化信用监管与应用,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将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告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审核、资信评分的重要依据。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当事人,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牵头)

(十九)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国资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问题线索的查处,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典型案例,形成联合惩戒的高压态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别牵头,各级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审计、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八、健全内部联控机制

(二十)强化国有企业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作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健全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现招标投标决策、组织、技术和监督相互分离。鼓励国有企业建立招标采购专业化队伍,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将招标采购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二十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威发改发〔2022〕296号)要求,将招标计划纳入国有企业预算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场外交易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优化招标方案、科学编制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二十二)强化审计跟踪问责。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每年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审计,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完善工作流程,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健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舆论监督(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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