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特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等相关规定,加强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按照“价费分离”政策,实行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坚持诚信经营。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的原则,积极协助做好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四、依法加强监管。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各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综合运用联合约谈、政策提醒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