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规定,我委在前期调研和成本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拟明确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所提意见请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于2024年5月10日前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威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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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3. 制定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有关托育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婴幼儿家庭和托育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有关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一)托育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含托育中心、幼儿园托班等,下同)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和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范围内的,由当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
(三)代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市区全日托每生每月最高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200元,托小班1400元,乳儿班1900元;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5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200元。托育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送至所在地发改、卫健部门。
全日托时间一般不低于8小时/工作日,具体由卫生健康、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每小时托育费标准以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每小时托育费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托育双方协议约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托育服务机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婴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三、收费方式
(一)托育费可按月、季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
(二)伙食费、延时托管费据实收取,按月结清;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四、托育费退费政策
市区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托的,不得收取停托期间的托育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托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因婴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退费办法由托育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的托育费退费政策,由当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五、其他规定
(一)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托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的收费不得高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四)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政策,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对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定价权限和收费行为等事项进行明确。为落实省有关要求,规范我市托育服务收费行为,我委统筹考虑托育机构经营状况、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婴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托育服务是指托育中心、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实施的照护和保育。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收取托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定价形式和权限
1、托育费。公办和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范围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范围内的,由当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代收费,是指托育服务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托育服务机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婴幼儿生活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项目由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3、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市区托育费收费标准。按照托大班(24-36个月)、混龄班(18个月以上)、托小班(12-24个月)、乳儿班(6-12个月)分别明确市区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和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最高标准: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200元,托小班1400元,乳儿班1900元;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托大班、混龄班1500元,托小班1700元,乳儿班2200元。托育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送至所在地发改、卫健部门。
全日托时间一般不低于8小时/工作日,具体由卫生、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每小时托育费标准以托育服务机构全日托每小时托育费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托育双方协议约定。
(四)收费方式。规定了托育费、伙食费、延时托管费的收费方式。托育费可按月、季度收取,具体收取方式由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伙食费、延时托管费据实收取,按月结清;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五)退费政策。明确了市区托育机构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托以及因婴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托的托育费退费规定。
(六)其他规定。托育服务机构应做好收费公示,并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政策,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附件3
政策依据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规定,公办幼儿园托班、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托班,以及其他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