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4〕73 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教育分局、科技创新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各区市(含开发区)要按照《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169号)规定的收费管理权限,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按程序合理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不含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收费公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二、强化信息共享。各区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2024年于4月10日前)分别向当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民办中小学相关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地点、办学性质、定价形式、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变化的及时通报。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指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会同有关部门将教育收费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及时传达到管辖区域内全部民办中小学,确保各项收费管理政策和措施落实落细。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