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委印发《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威发改发〔2024〕347号),现就政策依据、主要内容等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气源企业按供暖季、非供暖季分别签订购销价格,自2024年11月起执行供暖季气源价格。
二、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2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335号)等规定,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行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联动,联动周期内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后,终端销售价格与综合采购价格涨跌同向联动调整,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三、出台目的
为适时疏导上浮气源价格变动影响,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四、主要内容
将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48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具体销售价格。调整后的气价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与上游气源价格调整同步),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五、联系单位
政策解读人: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5173282
政策文件:https://fgw.weihai.gov.cn/art/2025/1/3/art_53888_51547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