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进一步完善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确保政策有效衔接,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2室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196917
联系邮箱:JGGL@wh.shandong.cn
附件:1.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
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政策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10%(含)以内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10%至30%(含)的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30%以上的部分。
三、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综合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即综合水价扣除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
四、加价标准
1.“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
2.特种行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4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5倍。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
五、定额(计划)和加价水费管理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下达年度用水定额(计划)。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为计费周期,由供水企业负责核算征收、单独记账。加价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提取20-30%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用于开展节水有关工作等。供水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报送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月日
附件2
《关于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期,省政府出台《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明确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并要求对“两高”及特种行业用水实行更加严厉的加价政策。为落实省文件精神,我委会同水务、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拟定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过定额(计划)水量10%(含)以内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10%至30%(含)的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30%以上的部分。
(三)加价项目。基本水价,即综合水价扣除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
(四)加价标准。一般非居民用水户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2倍,第四档水量加价标准为3倍。“两高”、特种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部分加价标准较一般非居民用水户分别再增加1倍和2倍。
(五)定额(计划)和加价水费管理。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下达。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为计费周期,加价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五、政策解读科室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0631-5196917
附件3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
2.《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3.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