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规定,拟进一步完善我市“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上级时间要求,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102室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电话:5196917

联系邮箱:JGGL@wh.shandong.cn



附件:1.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政策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1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网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规定,决定继续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

二、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基本水价(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下同)按定额(计划)水量基本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企业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政策的,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四、其他事项

(一)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对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

(二)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将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名单函告供电、供水企业。供电、供水企业根据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表量起收取加价费用。差别化水价形成的加价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三)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

(四)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发改发〔2022〕57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月日


附件2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期,省政府出台《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要求将差别化水价加价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淘汰类、限制类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基本价格按不低于一般非居民用户3倍标准核定。为落实省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拟定“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

(二)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继续按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对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基本水价(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按一般非居民用户3倍标准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是明确定价权限,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二是明确差别化水价政策执行周期、收入管理等;三是扩大差别化水价执行范围,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差别化水价标准。

五、政策解读科室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0631-5196917


附件3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

2.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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