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威海普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限公司(原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拟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威发改发〔2021〕147号)宣布失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5月17日前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威海市高山街70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邮编:264200);
联系邮箱:JGGL@wh.shandong.cn ;
联系电话:5231419。
附件:1. 关于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宣布失效的函(征求意见稿)
2. 起草说明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附件1
关于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宣布失效的函(征求意见稿)
市教育局: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经评估,决定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威发改发〔2021〕147号)宣布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 日
附件2
《关于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宣布失效的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威海普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有限公司(原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威发改发〔2021〕147号)已不符合相关规定,拟宣布失效。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出台目的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评估,拟宣布文件失效。
四、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规定,经评估,决定对《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港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班收费标准的复函》(威发改发〔2021〕147号)宣布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