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威发改发〔2025〕299号



环翠区发展改革局、水利局、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生态环境部门,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威海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

计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水量基数为定额(计划)水量;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10%(含)以内的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10%至30%(含)的部分;第四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30%以上的部分。

三、加价项目

加价项目为综合水价中的基本水价部分,即综合水价扣除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

四、加价标准

1.“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三、四档水量加价标准分别为2倍、3倍、4倍。

2.特种行业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三、四档水量加价标准分别为3倍、4倍、5倍。

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综合水价,第二、三、四档水量加价标准分别为1倍、2倍、3倍。

五、定额(计划)和加价水费管理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下达年度用水定额(计划)。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年为计费周期,由供水企业负责核算征收、单独记账。加价收入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后,主要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提取20-30%用于开展节水工作、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供水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使用情况报送至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规定为准。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明确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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