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发改发〔2025〕2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等政策要求,淘汰类、限制类和“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用水价格按一般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3倍及以上标准核定。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
2.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
三、出台意义
通过完善差别化水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和导向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
(二)差别化电价标准。继续按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第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用电分别每千瓦时加价0.05元、0.1元、0.15元。
(三)差别化水价标准。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基本水价(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按一般非居民用户3倍标准执行。
五、市级政策修订变化
(一)调整差别化水价加价标准。由按列入D类企业年限递增加价,即第一年、连续两年、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用水分别每方加价0.15元、0.3元、0.45元,调整为不分年限,列入D类基本水价即按一般非居民用户3倍标准执行。
(二)扩大行业执行范围。将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纳入差别化水价执行范围,其基本水价按一般非居民用户3倍标准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七、政策解读科室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5173284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