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发改发〔2025〕298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网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鲁政发〔2025〕12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规定,决定继续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
二、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执行,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三、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基本水价(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后的部分,下同)按定额(计划)水量基本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用水,基本水价按定额(计划)水量基本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企业同时执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政策的,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四、其他事项
(一)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应充分论证辖区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外部基础(如统一燃气销售公司等),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对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制定。
(二)差别化价格政策以年度为周期执行,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将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名单函告供电、供水企业。供电、供水企业根据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表量起收取加价费用。差别化水价形成的加价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并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威发改发〔2022〕57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