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5〕928号),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或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扩大在我省投资,现就山东省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统筹推进实施,做好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指标等全要素保障,积极争取纳入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弹性供地政策,对于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组织实施招拍挂,签订租赁或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三、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租赁取得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工业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允许以承租人名义办理从项目审批到验收全流程手续,不包括不动产登记手续。(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全资方式在境内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申请办理母公司已经获得的行业准入许可,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原则,依法优化简化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审批流程、发证方式等,缩短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落实相关税收抵免政策,将分配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后结转。我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牵头部门: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省商务厅)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鼓励类项目投资。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商品外,可享受关税减免政策。(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七、支持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境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情况下简化外汇业务流程、优化结算服务。(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八、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发行“熊猫债”、外方关联股东贷款等方式融资,用于山东省内再投资。鼓励承销机构强化主动对接、定向辅导。符合国家规定的“优质企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办理《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时,可按规定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牵头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
十、支持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纳入“优质企业项目储备库”和“重点融资项目库”,定期组织产融协作对接,引导金融机构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创新特色产品、破解融资难题。鼓励银行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提供优质融资服务。支持各类基金与外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在山东扩大投资经营规模。(省委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试点,将外商投资企业省内再投资纳入评价范围,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十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动多语种营商环境宣介和涉外政策发布。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一件事”改革,推动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国际门诊、特需门诊建设,提升外籍人员就医便利度。(省委外办、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