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已失效)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自2021年2月1日起失效。

  一、政策出台背景

  1994年,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制定了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我市以威价综费字〔1994〕第31号的形式转发上述文件,同时明确了我市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标准。

  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调整了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原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同时废止。为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6〕99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32号)规定,需重新明确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相关政策。

  二、政策依据

  1、《山东省定价目录》: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5号):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政策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加强威海市区户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32号)规定,确定市区(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按设置版面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0.1元的标准征收。

  四、其它要求

  1、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

  2、政策有效期五年。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按设置版面面积每平方米每昼夜

0.1

政策文件:/art/2019/4/15/art_53888_1623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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