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威发改发【2020】227号)(已废止)

WHCR-2020-0030003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12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供电、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量起收取加价费用,加价收入按规定上缴

)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0  7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228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718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政策解读:/art/2020/7/22/art_53888_23589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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