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CR-2020-0030003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量,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供电、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表量起收取加价费用,加价收入按规定上缴。
(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20 年 7月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8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