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今年3月,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威政字〔2020〕12号),以区市为主体对全市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开展企业综合评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税收增幅、销售收入增幅、研发经费投入增幅等8项指标为主。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比例不超过20%)、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比例不低于5%)四类。在此基础上,要求发展改革等部门实施用水、用电、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二、政策内容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按《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规定执行,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企业同时执行淘汰类、限制类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计划内用水量,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部分,仍按《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办法执行。
(三)供电、供水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抄见表量起收取相应加价费用。
本通知自2020 年 7月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威海市“亩产效益”差别化价格政策标准
企业评价结果 | 第1年 列入D类 | 连续2年 列入D类 | 连续3年 列入D类 |
电价 |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 |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
水价 | 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 | 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 | 综合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